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 黃郁鈞
張令宜 陳建廷
朱偉綸 蔡沛琪 林軒昱 黃蔡綸 黃慧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期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胡椒廚房美麗華店之店長、領班、計時人員或服務人員,約定工資如附表一「約定工資」欄所示,嗣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歇業並資遣原告。然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與資遣費未給付。又被告未提繳原告112年6、7月份勞工退休金如附表二所示,爰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38條第4項、第16條第
1、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求命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暨分別提繳如附表二「請求提繳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二「請求提繳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月薪資結算總表、員工薪
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121頁、第123至183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項目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並未提繳原告112年6、7月之勞工退休金乙節,有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25至18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提繳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前者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38條第4項、第16條第1、3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0日(見本院卷第2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提繳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之給付請求,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月姝附表一:(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原告到職日約定工資積欠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請求總金額1黃郁鈞105年4月7日月薪42,000元49,428元0元12,825元42,000元190,566元294,819元2張令宜103年10月1日月薪53,200元85,583元420元14,648元53,200元281,426元435,277元3陳建廷104年3月26日時薪184元25,852元0元0元33,390元139,404元198,646元4朱偉綸105年11月1日月薪36,500元46,048元952元12,833元36,500元138,176元234,509元5蔡沛琪108年10月1日月薪39,500元47,002元2,544元13,300元39,500元89,306元191,652元6林軒昱111年7月14日時薪210元24,784元0元6,720元16,800元13,230元61,534元7黃蔡綸111年9月2日時薪215元27,602元0元0元10,758元14,792元53,152元8黃慧騏112年2月14日時薪210元24,866元0元0元8,740元6,118元39,724元附表二:(金額:新臺幣)編號原告平均工資月提繳級距每月應提繳金額請求提繳總金額1黃郁鈞52,071元53,000元3,180元6,360元2張令宜63,719元63,800元3,828元7,656元3陳建廷33,390元34,800元2,088元4,176元4朱偉綸40,941元42,000元2,520元5,040元5蔡沛琪46,594元48,200元2,892元5,784元6林軒昱25,200元25,250元1,515元3,030元7黃蔡綸32,273元33,300元1,998元3,996元8黃慧騏26,220元26,400元1,584元3,168元附表三:(金額:新臺幣)編號原告112年6、7月工資月提繳級距每月應提繳金額應提繳總金額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1黃郁鈞47,698元49,428元48,200元50,600元2,892元3,036元5,928元5,928元2張令宜58,034元85,583元60,800元87,600元3,648元5,256元8,904元7,656元3陳建廷28,980元25,852元30,300元26,400元1,818元1,584元3,402元3,402元4朱偉綸40,258元46,048元42,000元48,200元2,520元2,892元5,412元5,040元5蔡沛琪46,594元47,002元48,200元48,200元2,892元2,892元5,784元5,784元6林軒昱34,138元24,784元34,800元25,250元2,088元1,515元3,603元3,030元7黃蔡綸38,446元27,602元40,100元28,800元2,406元1,728元4,134元3,996元8黃慧騏37,995元24,866元38,200元25,250元2,292元1,515元3,807元3,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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