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370號聲請人 江愛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夷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惟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