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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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367號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