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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