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債權人台東縣育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吉賀 債務人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09,289元10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0.8%10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3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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