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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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 巫彩枣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簡清忠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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