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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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四號聲明人即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福海為上訴人金門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變更為陳福海,其於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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