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淑貞 債務人 楊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林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肆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楊添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
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淑貞、楊添源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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