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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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武惠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繳款通知書中(*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6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10800元行銷優惠費用)其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