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開福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國煜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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