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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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