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80號聲請人 廖世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民國106年6月2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106年7月6日不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說明係受款人收受之前即遺失抑或受款人收受後始遺失)
三、確認系爭支票所載受款人之正確名稱,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並請提出經更正且具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查聲請狀載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同)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