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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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告訴人乙○○住台南縣將軍鄉鯤鯓村鯤鯓3之4號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0號就本院97年審交簡字
96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上午11時19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鍾美馨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鍾美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5仟元。(現場已給付)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