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2,000元,約定自92年8月25日起至98年8月25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20%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8年6月1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64,191元及自98年6月16日起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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