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魏鍵誠 被告 魏鍵祥
魏妤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魏鍵祥、 魏妤如 應分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8,211元及67,211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5,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