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即24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潘**等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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