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38號債權人 李曉君 債務人 宋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新台幣16,882元已包含程序費50
0元,又於聲請中再請求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16,882元-500元=16,382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