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依靜
楊明營
張秀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依靜前就讀私立大德工商時,邀同債務人楊明營及張秀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金額總計為81,42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楊依靜自111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93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楊明營及張秀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34元楊依靜、楊明營、張秀貴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2.1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2.275%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34元楊依靜、楊明營、張秀貴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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