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芳綺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