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洪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346元
洪雅玲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新臺幣
2,750元
洪雅玲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3
新臺幣
6,506元
洪雅玲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004
新臺幣
1,306元
洪雅玲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