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陳琨琳
陳瑞琳 被告 潘連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2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7,600元(計算式:194-5號土地占用面積498㎡×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196-4號土地占用面積586㎡×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1,8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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