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豐永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長青 人債務人林 冠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4年3月23日邀同相對人林長青、 林冠釗 簽立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證一)、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同意書(證二),雙方約定將相對人對於案外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由聲請人承購,相對人得於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範圍內預支價金,並應支付自預支價金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90天期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3.12156%按日計算之利息,若於應收帳款到期日案外人不能付款或僅部分付款,相對人應立即返還預支價金之本息。嗣後相對人向聲請人預支價金共計二筆,明細如下:
1.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17日止,到期還清本息,利率自預支價金日起按聲請人90天期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3.12156%按日計算之利息(現合計為年息4.0%),採機動利率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2.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9月17日止,到期還清本息,利率自預支價金日起按聲請人90天期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3.12156%按日計算之利息(現合計為年息4.0%),採機動利率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並約定如有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第5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簽立之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為憑。
(二)詎案外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於預支價金到期時並未付款,依約應由相對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償,惟相對人均未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長青、林│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4%│││259500│冠釗、豐永│月26日起│││││0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林長青、林│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4%│││236500│冠釗、豐永│月22日起│││││0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