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燕珠
簡大鈞共同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
黃勝文 律師本件被告李燕珠、簡大鈞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