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洪 李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 曾文珍
曾寶珠 曾秀美 許 陳秋香 許春旺 許春盛 許春連 許玉甚 許玉枝 廖政雄 廖政忠 張月娥 廖俊翔 廖佳茹 廖淑櫻 梁 廖綉 廖綉春 廖金村 賴錦綢 廖友彰 廖友智 廖麗君 廖金帆 廖錫欽 廖梨里 廖桂朱 黃瑞財 黃耀賢 黃育惠 黃育雯 林招治 李政道 李政鴻 李美瑤 兼前列林招治、李政道、李美瑤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政鴻
趙阿春 李世昌 李添福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林莊愛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由兩造各自依如附表「分配金額」欄所示金額繼承。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 洪李秀珠 為被繼承人 林莊愛之 曾孫女,被繼承人於民國
10年5月13日死亡,遺有坐落於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上開土地 經鈞院 102年度投簡字第52號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兩造取得之比例為26分之25,並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0043號民事執行拍賣前開土地,賣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28萬元,依兩造取得26分之25比例所應受分配款為315萬3846元,扣除兩造應付之土地增值稅22萬9582元、債權人代墊執行費用及代辦繼承費計5878元,最終應受分配之金額為291萬8386元,並依法提存。
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原告洪李秀珠及被告曾文珍、曾寶珠、
曾秀美、 許陳秋香 、許春旺、許春盛、許春連、許玉甚、許玉枝、廖政雄、廖政忠、張月娥、廖俊翔、廖佳茹、廖淑櫻、 梁廖綉 、廖綉春、 廖大木 (於104年1月17日死亡,其應繼分由被告即廖大木之子女廖金村、廖金帆、廖錫欽、廖梨里、廖桂朱及代位繼承人廖友彰「104年5月25日民事準備書狀及104年6月4日民事陳報狀均誤植為 廖友影 」、廖友智、廖麗君分別繼承)、廖金村、賴錦綢、廖友彰、廖友智、廖麗君、廖金帆、廖錫欽、廖梨里、廖桂朱、黃瑞財、黃耀賢、黃育惠、黃育雯、林招治、李政道、李政鴻、李美瑤、趙阿春、李世昌、李添福、李世傑等人(詳本案卷內之繼承系統表)。因繼承人眾多,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被告方面:㈠被告許春旺、許春盛、許春連、許玉甚、許玉枝、廖政雄、
廖政忠、梁廖綉、廖金村、廖金帆、廖錫欽、廖綉春之訴訟代理人 黃雅妃 、李政鴻(兼李政道、 李招治 之訴訟代理人)陳稱:同意原告之主張。
㈡被告曾文珍、曾寶珠、曾秀美、許陳秋香、張月娥、廖俊翔
、廖佳茹、廖淑櫻、賴錦綢、廖友彰、廖友智、廖麗君、廖梨里、廖桂朱、黃瑞財、黃耀賢、黃育惠、黃育雯、李美瑤、趙阿春、李世昌、李添福、李世傑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為被繼承人林莊愛之繼承人。
㈡被繼承人林莊愛於10年5月13日死亡。
㈢兩造應繼分如原告起訴狀所示。
㈣被繼承人 林莊愛原 遺產為座落南投縣○○段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6分之1,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執行後兩造應受分配之款項新臺幣291萬8386元,依法為提存。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曾文珍、曾寶珠、曾秀美、許陳秋香、許春旺、許春盛、許春連、許玉甚、許玉枝、廖政雄、廖政忠、張月娥、廖俊翔、廖佳茹、廖淑櫻、梁廖綉、廖綉春、廖金村、 廖錦綢 、廖友彰、廖友智、廖麗君、廖金帆、廖錫欽、廖梨里、廖桂朱、黃瑞財、黃耀賢、黃育惠、黃育雯、林招治、李政道、李政鴻、李美瑤、趙阿春、李世昌、李添福、李世傑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比例及金額表、被繼承人林莊愛繼承系統表、 曾林桃 繼承系統表、 林李扣 繼承系統表、廖大木繼承系統表、本院102年度投簡字第52號民事簡易判決、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00號提存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00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而被告被告許春旺、許春盛、許春連、許玉甚、許玉枝、廖政雄、廖政忠、梁廖綉、廖金村、廖金帆、廖錫欽、廖綉春之訴訟代理人黃雅妃、李政鴻兼李政道、李招治之訴訟代理人等人對上開事實均不爭執,被告曾文珍、曾寶珠、曾秀美、許陳秋香、張月娥、廖俊翔、廖佳茹、廖淑櫻、賴錦綢、廖友彰、廖友智、廖麗君、廖梨里、廖桂朱、黃瑞財、黃耀賢、黃育惠、黃育雯、李美瑤、趙阿春、李世昌、李添福、李世傑則未到庭爭執,是原告上開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定。末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在分割被繼承人林莊愛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前,對於系爭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
四、系爭遺產經變價分割並扣除相關費用後為291萬8386元,因性質係可分,故原告請求就原物分配,由兩造按如附表所載之應繼分方式為分割,自屬適當。則兩造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00號提存通知書受提存款,應依如附表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即由兩造各自取得如附表「分配金額」欄之金額,綜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雯附表:
┌───────────────────────────┐│被繼承人林莊愛之遺產:││即本院103年度存字第400號提存款共2,918,386元│├───────────────────────────┤│遺產分割比例及金額表:│├───┬─────┬──────┬──────────┤││姓名│應繼分│分配金額│├───┼─────┼──────┼──────────┤│1│曾文珍│1/6│48萬6398元│├───┼─────┼──────┼──────────┤│2│曾寶珠│1/6│48萬6398元│├───┼─────┼──────┼──────────┤│3│曾秀美│1/6│48萬6398元│├───┼─────┼──────┼──────────┤│4│許陳秋香│1/84│3萬4743元│├───┼─────┼──────┼──────────┤│5│許春旺│1/84│3萬4743元│├───┼─────┼──────┼──────────┤│6│許春盛│1/84│3萬4743元│├───┼─────┼──────┼──────────┤│7│許春連│1/84│3萬4743元│├───┼─────┼──────┼──────────┤│8│許玉甚│1/84│3萬4743元│├───┼─────┼──────┼──────────┤│9│許玉枝│1/84│3萬4743元│├───┼─────┼──────┼──────────┤│10│廖政雄│1/70│4萬1691元│├───┼─────┼──────┼──────────┤│11│廖政忠│1/70│4萬1691元│├───┼─────┼──────┼──────────┤│12│張月娥│1/280│1萬0423元│├───┼─────┼──────┼──────────┤│13│廖俊翔│1/280│1萬0423元│├───┼─────┼──────┼──────────┤│14│廖淑櫻│1/280│1萬0423元│├───┼─────┼──────┼──────────┤│15│廖佳茹│1/280│1萬0423元│├───┼─────┼──────┼──────────┤│16│梁廖綉│1/70│4萬1691元│├───┼─────┼──────┼──────────┤│17│廖綉春│1/70│4萬1691元│├───┼─────┼──────┼──────────┤│18│廖金村│1/84│3萬4743元│├───┼─────┼──────┼──────────┤│19│廖金帆│1/84│3萬4743元│├───┼─────┼──────┼──────────┤│20│廖錫欽│1/84│3萬4743元│├───┼─────┼──────┼──────────┤│21│廖梨里│1/84│3萬4743元│├───┼─────┼──────┼──────────┤│22│廖桂朱│1/84│3萬4743元│├───┼─────┼──────┼──────────┤│23│賴錦綢│1/392│7445元│├───┼─────┼──────┼──────────┤│24│廖友彰│55/17640│9099元│├───┼─────┼──────┼──────────┤│25│廖友智│55/17640│9099元│├───┼─────┼──────┼──────────┤│26│廖麗君│55/17640│9099元│├───┼─────┼──────┼──────────┤│27│洪李秀珠│1/14│20萬8453元│├───┼─────┼──────┼──────────┤│28│黃瑞財│1/56│5萬2114元│├───┼─────┼──────┼──────────┤│29│黃耀賢│1/56│5萬2114元│├───┼─────┼──────┼──────────┤│30│黃育惠│1/56│5萬2114元│├───┼─────┼──────┼──────────┤│31│黃育雯│1/56│5萬2114元│├───┼─────┼──────┼──────────┤│32│林招治│1/56│5萬2114元│├───┼─────┼──────┼──────────┤│33│李政道│1/56│5萬2114元│├───┼─────┼──────┼──────────┤│34│李政鴻│1/56│5萬2114元│├───┼─────┼──────┼──────────┤│35│李美瑤│1/56│5萬2114元│├───┼─────┼──────┼──────────┤│36│趙阿春│1/56│5萬2114元│├───┼─────┼──────┼──────────┤│37│李世昌│1/56│5萬2114元│├───┼─────┼──────┼──────────┤│38│李添福│1/56│5萬2114元│├───┼─────┼──────┼──────────┤│39│李世傑│1/56│5萬2114元│├───┼─────┴──────┼──────────┤│總金額││291萬8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