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3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7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4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91號函暨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