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同會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郭山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汪文裕 李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履約保證金是否發還或沒收之契約條文依據,於103年4月10日前提出陳報狀,並自行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林芮伶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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