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建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1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0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6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
5月2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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