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張錫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上開規定係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增訂。另依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前之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第8條第1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可知,法庭錄音之聲請交付及保存期間,乃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分別定有6個月及2年之期間(102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辦法修正前分別為30日、3個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已於100年5月24日因訴訟上和解而訴訟繫屬消滅。依上開規定,其法庭錄音內容因已逾裁判確定後3個月或2年之保存期限而經除去;且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訟繫屬消滅逾6個月或30日後,始為本件聲請,亦逾法定聲請期限。從而,聲請人逾期聲請上開逾保存期限而經除去之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