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 陳慶漳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宋麗雲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宋麗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被繼承人宋麗雲(下稱宋
麗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4日起至96年2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6年2月4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宋麗雲於93年11月15日書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850,00
0元,詎宋麗雲屆期全未清償。又宋麗雲已於102年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而宋麗雲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特別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09│2005.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813-1│2831.00│5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18│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3層樓房│76│76│26│17│平│全部│││0│嶺南里牛稠子│山區前大│鋼筋混凝│.3│.3│.5│9.│方│││││3之3號│埔段809│土造│7│7│2│26│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