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臺南市歸仁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相對人 陳清山 債務人 郭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郭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權利
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代墊保證款項、保證債務(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消費款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5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忠於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0年8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郭忠自109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288,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郭忠已於107年11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清山,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催繳通知書、郵件收件回執、還款明細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郭忠及相對人陳清山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郭忠及相對人陳清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郭忠、相對人陳清山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2066│200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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