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2號
調解筆錄原告 孫潔萍 被告 林敬翔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2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06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9時1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孫潔萍被告林敬翔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孫潔萍被告林敬翔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68號公然侮辱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孫潔萍被告林敬翔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