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高維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10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