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禎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Jetoy甜蜜貓」卡套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禎嬬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智易字第7號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Jetoy甜蜜貓」卡套1只,均屬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然上開著作權法第98條係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而使用「沒收之」用語,故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洪禎嬬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智易字第7號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紙可稽。而扣案之「Jetoy甜蜜貓」卡套1只,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本件扣案物爰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作為聲請之依據雖有未合,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仍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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