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喬財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喬財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