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5號上訴人 王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志祥 間請求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