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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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92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玉蘭花坊法定代理人 李姵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蘭花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玉蘭花坊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李姵樺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