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2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