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孫宏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蕭亦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王品相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AG0000000

新臺幣40,800元

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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