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庚○○
戊○○丁○○丙○○乙○○己○○共同送達代 吳佳華 收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