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宏宇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點叁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36號被告方宏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8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毒偵緝字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存卷供參。而被告於105年10月25日下午1時50分許為警查扣之咖啡色粉末1袋,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0.978公克,取樣0.5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0.38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