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06號被告曾俊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106年5月17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34公克),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203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非本案施用之毒品,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俊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52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03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