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陳駿宏 被告 黃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