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被告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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