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其所犯上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應減刑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4月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