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債務人 邱士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信用卡,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