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貳、叁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肆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所示前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7號減為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期7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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