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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