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琬娟 即 游璦 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游璦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