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7號上訴人 趙學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