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廖再祥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被告 蔡孟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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